女子买酒店9年未过户已患癌离世
【女子买酒店9年未过户已患癌离世】直到患癌离世,赵女士也没等到这场“酒店诉讼”的最终结果……
赵女士是四川乐山商人,9年前以4600万元购买昆明一家酒店,并约定4个多月内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时再付尾款。她按合同约定首付了2200万元,后又追加付款700万元。但因该酒店已被卖家抵押,未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迟迟未能完成该酒店房屋产权的过户。
此后,赵女士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拉锯战。
最先,她起诉酒店方,要求确认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对方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一审败诉后,她提起上诉,云南高院二审确认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涉案房屋存在案外人的抵押权,且已被法院查封,办理过户的前提不具备,对其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这场官司了结后,酒店方去年又向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以涉案房屋已抵押且已被申请拍卖、变卖,赵女士尚未付清购房款,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对此,赵女士提起反诉,称对方系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460万元。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案涉房屋已设立抵押权,且被法院执行查封,但这一事实并非由赵女士的违约行为导致,也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支持酒店方解除合同的请求。因酒店方原因未能办理房屋过户,判决酒店方支付违约金460万元。对此,酒店方不服并提起上诉。目前,昆明中院二审还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多年来,赵女士为官司奔波身心俱疲,2022年11月因患癌离世,未能等到案件最终结果。其丈夫朱先生无奈地说:“钱给了,房子过不到户,如今人也没了……”
投资:女商人4600万买酒店
超过约定时间,卖家仍未办理产权过户
2014年,四川乐山商人赵女士和丈夫朱先生来到昆明投资创业,看中了位于昆明市滇池路三公里处田家地村口的昆明昆禄民族大酒店(以下简称“昆禄大酒店”)。当年9月16日,赵女士与昆禄民族大酒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600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
记者看到,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显示,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本合同2日内支付2200万元,剩余2400万元在收到产权处收件收据后当天一次性付清。同时,双方约定于2015年9月16日之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14年9月17日,双方再次协商后,赵女士与酒店方代理人杨某某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显示,双方约定于2015年l月30日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赵女士按合同约定将首付款2200万元汇⼊指定账户,一周后又追加付款700万元。
据赵女士的丈夫朱先生介绍,因为该酒店地处昆明市二环与三环之间,地理位置还不错。当时他们向银行贷款了2000多万元,在酒店将房屋移交给他们后,夫妇俩便开始着手招租经营,希望早日将贷款还清。
朱先生告诉记者,在购买该酒店时,他们知道酒店方将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用于贷款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云南分公司”),但当时酒店方告知会尽快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不过,在超过约定的最后过户期限(2015年1月30日)之后,对方仍没有动静。
诉讼:二审确认合同有效
但办产权过户前提不具备
2015年3月24日,赵女士向昆明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酒店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同时判令酒店方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昆明中院(2015)昆民一初字第95号判决书认为,涉案房屋在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经抵押,故昆禄民族大酒店向赵女士出售涉案房产时应征得案外人华融云南分公司同意,或者赵女士代昆禄民族大酒店向华融云南分公司清偿贷款消灭抵押权。
上述一审判决书显示,至一审庭审结束时,本案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供华融云南分公司同意转让或赵女士已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证据。故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对此,赵女士提起上诉。云南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至于该房屋在签订合同前已被抵押给案外人的事由,仅影响物权能否变动,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故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不过,对于赵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云南高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上存在案外人的抵押权,且已被人民法院查封,赵女士亦未付清全部购房款。在此情况下,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的前提不具备,故对于赵女士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赵女士与酒店方及抵押权人能否协商通过代为清偿消灭抵押权的方式履行合同,以及在合同履行不能情形下的违约责任等问题,云南高院二审表示,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2017年7月31日,云南高院作出(2016)云民终437号终审判决,确认赵女士与昆禄民族大酒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驳回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